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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标电动车撞死行人至少赔偿11万元
2月12日下午,成都市四分局交警在人民东路路口整治电动车交通违法,事故预防处理处三科科长陈兴伟具体分析了电动车在“超标”、“不超标”情形下车祸后的责任划分及赔偿区别。
情形1:电动车撞汽车骑车者死亡
结果:同等责任下 是否“超标”赔偿差4万
当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,造成电动车驾驶人死亡或机动车驾驶人(乘客)死亡。若鉴定电动车“超标”,属机动车(摩托车)范畴,事故则属于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。
“目前成都市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,理论上为40万元/人左右。”陈兴伟分析,在双方同等责任的情况下,电动车驾驶人将与机动车驾驶人对半承担赔偿费用,电动车驾驶人若死亡,死者家属可获得20万元的赔偿。若电动车未超标,属非机动车,那么赔偿将按机动车60%、非机动车40%的责任划分,死者家属可获得24万的赔偿。
情形2:电动车撞死行人、非机动车骑行者
结果:“超标”先赔11万 再划分责任赔偿
电动车与行人、非机动车发生事故,致对方死亡。若鉴定电动车“超标”,属机动车(摩托车)范畴,按机动车赔付标准,“超标”电动车驾驶员需先行赔付11万元的交强险。“因‘超标’电动车没有交强险,赔偿只能由骑行者自己承担。”陈兴伟表示,余下部分,将按双方责任认定进行划分。
不过,如果是合格电动自行车撞行人、非机动车骑行者致死,则属于非机动车与行人、非机动车发生事故,双方直接按照责任认定的比例进行赔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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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14-02-13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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