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五起醉酒驾车案件
无证醉驾者:电瓶车也算机动车?
警方:自重40公斤以上、时速20公里以上、无助力装置的车都属机动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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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报讯(记者彭芳通讯员王茜)昨日,头屯河区交警大队联合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、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在大队巡回法庭里公开审理了5起涉嫌危险驾驶罪的醉酒驾车案件。
在5起案件中,向某和潘某被判相对较重。庭审过程中,他曾质疑电瓶车也算机动车。法官宣判后,潘某表示上诉。
眼看着儿子婚期在即,但父亲向某却可能没法参加;骑电瓶车代步,有着大学本科学历的潘某却惹上了官司。两人均因酒后驾车换来了牢狱之灾。
向某因醉酒、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,被处拘役5个月零15天及6000元罚金的处罚。与向某相似,潘某因醉酒、无照驾驶无牌电动两轮机动车,且肇事时体内每百毫升血液含酒精200毫克,被判拘役4个月、罚金5000元的处罚。
潘某的姐姐也觉得弟弟有些冤枉,“他也就骑车代步,喝酒的确是他不对,但我们真不知道弟弟的这个电瓶车也算机动车。”
头屯河区交警大队大队长薛滨介绍,大队今年7月5日至今,已查获酒驾256起,其中醉驾59起,而由于头屯河区地处城乡接合部,经过粗略摸查,辖区内骑摩托车的大约有4000人,而这些摩托车中有90%都是超标电瓶车。
“不是电瓶车不能骑,只是这些上路的电瓶车都是超标的,按照国家规定,自重在40公斤以上,时速20公里以上,无助力装置的车都属于机动车,而我们发现,这些上路的电瓶车各项指标都已达到机动车标准,所以驾驶人驾驶就需要考取摩托车驾照,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的各项规定。”薛滨说。
据统计,今年至今,在头屯河区交警大队辖区每天平均发生的20余起事故中,有1/4的事故涉及摩托车或超标电动车。
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李娜说,法律中并没有涉及饮酒犯法或开车犯法的条例,但两者若并存,那就不仅危害自身安全,同时也有可能危害公共交通安全,超标电动车虽然不同于四轮机动车,但其技术标准已达到机动车标准,因此,嫌疑人醉酒驾驶也已构成危险驾驶罪。